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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交警发布关于依法取缔县城区违法上路行驶、非法营运车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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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7-3-29 15: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取缔县城区违法上路行驶、非法营运车辆的通告


           自2011年开展县城区治理整顿营运三轮车工作以来,城区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交通秩序逐步规范,市容环境明显改观。但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人员无视相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相关规定,县城区违反限行规定、从事非法运营载客、非法拼装改装、违法占道摆摊设点的机动、电动三轮车及电动四轮车有所反弹,严重破坏了整治成果,扰乱了城区客运交通秩序,破坏了市容环境,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决定对县城区违反限行规定、从事非法运营载客、非法拼装改装、违法占道摆摊设点的机动、电动三轮车及电动四轮车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凡违反限行规定、经非法改装或违法占道摆摊设点的机动、电动三轮车,一经发现,立即查扣,并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二、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经查处确实存在违法上路行驶情形或确属从事非法营运的电动四轮汽车、老年人代步车、电动旅游观光车,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通过串联、煽动、非法聚集等违法行为制造不良影响的,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为确保工作成效,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继续存在违法上路行驶情形或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机动、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汽车、老年人代步车、电动旅游观光车进行监督举报,一经查处,对属于违反限行规定或经非法改装的,奖励现金200元;对确实存在违法上路行驶情形或确属从事非法营运的机动、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汽车、老年人代步车、电动旅游观光车,并提供证据的,奖励现金1000元。相关部门对举报人员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
    县交通局:5231391、县交警大队:5231727

           五、本通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通告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文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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