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安大众论坛 -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广告位招租
查看: 7610|回复: 7

撞伤不如撞死?撞伤168万撞死58万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2-8 10:16
  • 签到天数: 736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1-12-20 09: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日报12月16日报道 今年5月7日,广州男子杨冠伦酒驾肇事致一死一伤后逃逸,12月15日,法院判其5年徒刑。杨冠伦事后赔偿死者家属58万元,伤者家属120万元,获得被害方谅解,被酌情轻判。伤者家属建议其刑期在3年以下,法院未采纳。

      杨冠伦和朋友喝啤酒喝多醉驾肇事,超速驾驶,撞伤一人撞死一人,并继续撞上路边报刊亭和停放在路边的五辆小型汽车。事后,杨冠伦的家属已对涉案被损坏的车辆、报刊亭的所有人作出了赔偿。8月24日,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58万元,在11月1日庭审过程中,和伤者家属于达成赔偿协议,由杨冠伦在之前已赔付48万款项的基础上,再赔偿郑某亮120万元。其中,包括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的赔偿限额11万元,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

      也就是说,醉驾肇事,撞伤了一个人,杨冠伦赔了168万元,其中11万元是保险公司支付,撞死一个人,他直接赔偿58万元就结清,168万元一58万元=110万元,这样的判决是不是在暗示,以后司机交通肇事,撞伤不如撞死,撞伤没死倒车压死?伤一个168万元,死一个才58万元!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动物,谁还会嫌钱多扎手?能节省110万元,还会在交通肇事后选择救人?

      法庭的判决是有导向性作用的,死的人还没伤的判得多,更会加深撞伤不如撞死的意识观念。这个判决的影响不亚于南京彭宇案!除了赔偿金额这个最大的不公外,还有两个亮点,让人怀疑法官都是外行。一是伤者家属在和杨冠伦家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就建议法庭轻判,这是不是说花钱就能买刑?金钱影响判决,法律的尊严公众的公平体现在哪儿?

      二是,案发40小时后自首,并且积极赔偿,法庭既然认为杨冠伦有轻判情节,但是顶风作案不可原谅,所以从重五年。这个解释更是荒谬,法律规定可以从轻,那就该从轻,法官就得按法律规定执行。顶风作案不可原谅,不顶风作案就可以原谅吗?难道执法还分日子?可见在如今的中国,法官的水平是何等的低下!

      法庭判决文书是何其严肃的事?法庭判决不是小孩子过家家玩游戏,几个小朋友同意一下就能玩,半途还能随便改规则,小孩子下个象棋,还能我走了两步,你再走两步,两个小孩子还都觉得这个提议公平,大人下个象棋能够这样走法吗?法庭判决还能出现这是顶风作案要从重这样的语言?还这样量刑?

      一个国家的水平素质不要看其报告,看看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和司法部门的判决就能一目了然,像我国出现交通肇事后,赔付死者比伤者核算就是一个天大的笑话!法律引导的方向竟然有可能是发生了车祸,视伤者不死也得搞死他!法律是帮助人类社会管理,进入文明先进行列的,我国的文明方向竟然是把人往死了整!控制人口那是计划生育的事,法律为何也要越殂代疱?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5-31 05:42
  • 签到天数: 76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1-12-20 11: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5 21:36
  • 签到天数: 102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1-12-20 22:38: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12-25 22: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1-8 15: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6-7 07:31
  • 签到天数: 18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2-1-9 10:4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奈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1-4-22 20:21
  • 签到天数: 22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2-1-10 18: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0-1 22:51
  • 签到天数: 66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2-1-21 12: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TMD这是神马社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删帖申请|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Comsenz Inc. ( 冀ICP备12019373号-1 ) 法律顾问:常全根律师

    GMT+8, 2024-5-14 18:03 , Processed in 0.051366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