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LVc122 于 2016-10-11 08:12 编辑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缓解城区交通拥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经县政府批准,县城区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自2016年10月12日至12月31日,工作日7时至20时(法定节假日除外),县城区内施行机动车限行措施。 二、限行区域 县城区老防洪堤(含)以内道路。 三、限行规定 (一)限行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车牌尾号为字母和汉字的按数字0管理。 自2016年10月12日至12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二)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 1、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送血车和抢险救险车; 2、公共汽车、省际长途客车及大型客车、出租车(不含租赁汽车)、旅游客车(具备旅游客车营运证)、邮政专用车、运钞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具有接送学生车辆标识的车辆; 3、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4、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四、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县城区以内道路以及迎宾大道西段,24小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无标车、黄标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高污染车辆驶入。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临时牌照、外地牌照车辆也包含在限行车辆范围内。 特此通告。 文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16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