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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谈合同相对性原理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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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7-7 11:03
  • 签到天数: 20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5-7-7 11: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曹敏全 于 2015-7-7 11:09 编辑



    唐某从内蒙古孙某处购买100吨煤到河北某地,并委托孙某办理运输事宜。孙某找到朱某的货运站为唐某运送该货物,朱某又将该货物交货车车主沙某负责运输(沙某非货运站职工)。双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其中约定运费到达目的地后由唐某支付。沙某驾驶自有车辆运输该货物临近目的地时,突然向唐某提出提高运费要求,遭到唐某的拒绝。于是,沙某将该货物卸于某地。唐某不知货物位于何处,并不能如期收到货物,导致重大损失。 本案中,孙某按照唐某指示将货物交付沙某后,货物的所有权即转移给了买方唐某,唐某依据物权请求权,可以向沙某主张返还这批货物。但问题是,唐某的损失无法得到充分的弥补,对于唐某明显不公,与民法的精神也不符。 如果,唐沙二人有合同约定,唐某可依据合同要求沙某承担违约责任。但唐沙二人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唐某就不能向沙某主张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社会公平,应适当突破合同相对性。如能在《合同法》的立法当中也赋予第三人相关权利,那么,唐某的权益将会得到充分保障,否则,只能陷入苍白地法律保护困局。 目前,《保险法》赋予了第三人依据保险合同直接主张权利的权利,即是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但在合同法中则无明文规定,范围明显过窄。因此,呼吁在修订《合同法》时,规定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中,赋予第三人直接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者责任的权利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权利。
    法律服务热线:13363627669   曹敏全  本文为作者原创,如转载使用请注明出处。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9-3-26 07:16
  • 签到天数: 256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5-7-24 11:43:52 | 显示全部楼层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6-11-9 10:27
  • 签到天数: 379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5-7-24 16:0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
    我的朋友被汽车撞了,骨折了,对方车辆全责,对方不拿钱也不出人,让自己垫付说到时让保险公司报销,这事该怎么办呀?是否需要起诉对方。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5-31 10:13
  • 签到天数: 50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5-8-5 12: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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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3-22 19:49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5-8-20 13:43: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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