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 文安大众论坛 -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广告位招租
查看: 52610|回复: 1

学校伤害案件之我见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7-7 11:03
  • 签到天数: 20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5-5-12 17: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曹敏全 于 2015-5-12 17:13 编辑

      中小学生的自杀事件近几年时有发生,这类案件非常敏感,处理稍有不当则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我们判断学校对学生自杀事件是否负有责任,要分析导致学生自杀的原因,看学校对学生的自杀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行为方式适当,没有过激言语、歧视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是因为学生个人心理素质等原因而自杀,尽管学生的死亡与学校的批评教育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学校没有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反之,如果学校教师对学生在教育管理上行为不当,如讥讽、侮辱、体罚学生,或者对学生实施性侵害,使学生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导致学生自杀身亡的,不论自杀发生在校内还是在校外,学校对此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某中学一学生喜欢上网,有一次到网吧“包夜”,连续两天时间没有到学校上课。班主任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声色俱厉地训斥、讥讽这个学生,并宣布开除这个学生,不准学生进教室。事后这个学生有所悔悟,主动写一份检讨要求回校读书,被老师拒绝。这个时候,学生觉得无比的心灰意冷,感到自己前途渺茫,第二天在家中跳楼身亡。这个案件学校的过错在哪里?一是班主任要开除这个学生,违反《教育法》,剥夺了学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二是班主任管理方法粗暴,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对学生进行训斥,不准学生进教室,让学生心理受到极大伤害,班主任的行为存在过错,是导致学生自杀的原因之一,所以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别提醒]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之前,请先咨询专业人士,以免官司缠身或利益受损。


    免费咨询电话:13363627669   微信号:lingfengxiang111  

    邮箱:caominquan2008@163.com        联系人:曹敏全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1-1 20:47
  • 签到天数: 323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5-5-24 14:51: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几句。。。我不知道为什么现在无论什么不利于自己或集体的事都会推给别人?作为一个自然人,我们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应一概指责别人!很多人抱怨路上堵,开车遇见很多不守规则的。。。。那你开车出来干嘛?你保证自己一如既往的遵守交通规则么?别吹牛~肯定费劲!
    作为一个家长,孩子最好的老师是我们自己!即使你改变不了别的孩子欺负人,但可以让自己的孩子平时学习防身术什么的用于自卫吧?什么这么舍不得,那么舍不得。。。也许正是你的溺爱给了孩子变形的自尊~使他们有事根本不愿和家长交流,以免贬低了自己小皇帝小公主的地位!那些龌龊的老师也是抓住了孩子这样的心里才敢那么为所欲为!
    如果抱怨~只能抱怨我们自己太过随波逐流罢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删帖申请|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Comsenz Inc. ( 冀ICP备12019373号-1 ) 法律顾问:常全根律师

    GMT+8, 2024-4-18 19:14 , Processed in 0.053724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