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QQ密码 冒充亲属实施诈骗 在科技发达的今天,网络犯罪越来越猖狂,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其中盗用他人QQ密码,通过冒充其亲属进行诈骗是很常见的一类犯罪。近日,法院审理了一件这样的案件。 2011年7月3日,被告人李某利用木马病毒程序盗得被害人郑某儿子的QQ号及密码,由李某某利用李某提供的QQ号,冒充被害人郑某的儿子与被害人郑某通过QQ视频聊天,以兑换外币为由,诈骗被害人郑某24万元。同年7月23日,李某和李某某采用相同手法,骗取被害人陈某3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积极参与作案,分工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十年零三个月和八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法理分析: 诈骗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于量刑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 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 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 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 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