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使用和实施高排放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4日 【字体:小 大】 【收藏】 【打印文章】
为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文安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使用,限制高排放机动车在县城区通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5日,县环保和公安交警部门将实行联合执法,对县城区政通道、国泰道、人和路、民安路(含此四条道路)以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查,除军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外,凡未携带、粘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将责令其12月1日前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二、自2013年12月1日起,县环保和公安交警部门将联合加强高排放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对县城区政通道、国泰道、人和路、民安路(含此四条道路)以内道路,除军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外,禁止未粘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办理规定 1、为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免检机动车,请持行驶证和免检证明资料,到机动车尾气检测点补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凡通过机动车尾气检测但遗失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请持行驶证和车辆检测收费票据,到机动车尾气检测点补办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廊坊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点地址 文安县尾气检测点:文安县平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文安县世纪大道环岛东北角 电话:2093424 文安县尾气检测点:文安县天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文安县文安镇大赵村东 电话:2093424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文安县人民政府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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