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真理 反映人:王家命,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湖北省郧西县夹河镇石门村2组,身份证;422623196807274518 现住:左各庄镇 电话:18872011700 反映单位;文安县工伤保险事业管理所 文安县左各庄镇金盾中密度板厂 事由;劳动工伤赔偿 事实与经过; 我在文安县左各庄镇金盾中密度板厂务工,在车间工作时右手挤伤,后经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7级,2014年农历6月2日厂方在带有欺诈下与我鉴定了赔偿协议,当时,分两批给了我4万元赔偿金。 2015年7月15日我在老乡处无意发现文安县工伤保险事业管理所发行的工伤保险宣传手册(第7册)一本,上面有我的照片,上面写着共计赔偿159485.64元。因为,我没有得到文安县工伤保险事业管理所赔偿,且厂家是在欺诈的情况下与我签订的协议,所以,我想依法得到我应该得到的赔偿金额。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控告人;王家命 2015年8月2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