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出鞘 发表于 2011-5-8 10:21:21

醉酒驾车,要追刑责

醉酒驾车,要追刑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新的《刑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和罚金。“醉驾、飙车入刑”交通重典时代悄然来临。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文安交警提示全县广大驾驶员朋友们: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养成“驾车不饮酒、饮酒不驾车”的良好习惯,谨慎驾驶,文明出行,共创我县畅通、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

                                          文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彬少 发表于 2011-5-8 10: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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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晨旭 发表于 2011-5-8 15:20:42

驾车不饮酒、饮酒不驾车

易飘然 发表于 2011-5-10 09: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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