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统天下 发表于 2012-12-6 08:08:19

民事案件审限?

一、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继续进行从而推迟审理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三、《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
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戴上红领巾 发表于 2012-12-6 09:03:38

讲的很详细,就是现实中不那么执行。

卖空调翁 发表于 2012-12-6 09: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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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 发表于 2012-12-6 11: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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