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lawyer 发表于 2012-7-27 08:40:52

九万元唐代铜镜竟是赝品,买主主张重大误解获支持

九万元唐代铜镜竟是赝品,买主主张重大误解获支持王某是一名收藏爱好者。2011年5月20日,藏友李某表示,因急需用钱愿忍痛割爱,以原价95200元转让一面唐代铜鎏金海兽葡萄镜。李某先后向其出示了北京某拍卖行出示的拍卖收款结算账单及拍卖图录,并称绝对保真。于是两人签订转让合同,并约定“转让人李某保真,铜镜产自唐代。若经鉴定铜镜不是产自唐代,受让方王某提出退货后由李某在一周内全额退款并赔偿程某利息损失25000元”。拿到“宝贝”后,王某拿出与其他藏友分享心得,不料多位收藏人士过眼后均认为此“唐代铜镜”属赝品。后经鉴定表明,该铜镜成分与现代成分相符 。王某认为自己基于相信李某所转让的铜鎏金海兽葡萄镜产自唐代,从而作出愿意接受转让的意思表示。但该物经鉴定,成分与现代成分相符,与王某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且造成了较大损失,属重大误解行为,转让合同依法应予撤销。诉至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转让合同的签订违背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行为,合同依法撤销,被告李某返还原告王某价款95200元。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由于李某的恶意欺骗致使李某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和品种产生错误认识,其购买行为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该行为符合重大误解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据此判令被告将价款返还。

平安 发表于 2012-7-27 18: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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