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敏全 发表于 2016-10-16 19:28:52

从动物园老虎伤人看侵权(一)

本帖最后由 曹敏全 于 2016-10-16 19:44 编辑

2016年7月23日,在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老虎咬人事件,造成一死一伤。事件经过大家可以看网上视频和相关背景资料。其实,全国各动物园发生的动物伤人事件,屡见不鲜。
比如:2014年8月28日下午1点半左右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一巡逻员被老虎咬死;2013年12月17日,上海动物园繁殖场,一饲养员在打扫虎笼时,不幸被华南虎咬死;2013年6月17日,新密市开阳动物生态园,一头名叫"巴顿"的400斤左右的棕熊,在饲养员喂食时冲出铁笼,把饲养员咬倒咬死。据工作人员介绍,该饲养员拿着火腿肠去喂熊,并没有把熊赶到平房内,可能是直接打开铁笼被咬;2012年7月19日,福建南平九峰山动物园,一名饲养员被金钱豹意外咬死。该动物园工作人员表示,主要原因可能是饲养员操作失当,安全门未扣紧;2010年6月13日,合阳县张氏父子购票进入西安秦岭野生动物园内。下午1点20分,张氏父子徒步进入虎区,导致父亲张某命丧虎口。事发后,动物园管理人员驾车进入虎区,救出儿子。但是,唯独此一事件经网上报道后,引起轩然大波,并仍在持续发酵。网上对于下车女子批评、谩骂声一片,甚至对该女子进行人身攻击,说她应该去死啦、脑残啦等等。有些人还把这作为破坏规则、规矩的反面典型加以宣传。我想说的是,先撇开法律角度讲,作为同类遭受的不幸,已经为自己的过失付出了失去亲人、自己受伤的代价的情况下,是不是应该有起码的同情和尊重,避免再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呢?是不是站在受害人的位置替她考虑呢?下面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分析这一事件:
民法当中的侵权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过失、违法过失行为、造成损害结果、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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