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敏全 发表于 2016-8-1 10:36:39

拾到他人牌照是否可以要求报酬?

本帖最后由 曹敏全 于 2016-8-1 10:50 编辑

前段时间,天降大雨,县城发生内涝,不少机动车牌照掉落水中。有人拾到后,要求车主支付一定报酬后才给对方牌照,这一现象时而发生,双方还有因此大打出手,造成人员伤亡的。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呢?
第一点:拾到者没有要求报酬的权利,但如因保管、返还牌照发生的合理且必要费用可以支持(比如因乘坐交通工具返还牌照发生费用可以要求返还)。第二点:拾到者有义务返还牌照,这是法定义务,应当履行。第三点:如果遗失者发布了悬赏广告,双方应按照悬赏广告的内容履行。
明白了以上几点,如果想知道为什么,我愿意进一步详细阐述一下,以下为具有一定专业性的内容,有兴趣的可以继续看下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和《物权法》第109条至第113条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遗失物是指所有者遗失于某处失去占有和管控的动产。如果所有者知道自己的动产位于何处,并在场守候,就不是遗失物,即使物不在所有者手中或身上,表明该物仍然处于所有者的占有状态。未经所有者允许,其他人再“拾取”(注意是加引号的拾取)并据为己有,就属于非法占有,不但应当返还,严重的可能涉嫌侵占罪。
其次,拾得人只可要求因返还拾得物产生的费用,不可要求劳动报酬。二者有着本质区别。现实中,有人专门在积水路段捞取他人遗失的牌照,以各种名义向车主索要劳动报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最后,所有者向社会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为自己设定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拾得者返还牌照,就有权要求牌照的所有者按照悬赏广告内容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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