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邦法务 发表于 2016-6-13 11:27:28

说说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规定

本帖最后由 森邦法务 于 2016-6-13 11:31 编辑

1、【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3、【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4、【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5、【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应当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GA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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