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敏全 发表于 2015-12-8 19:28:26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三)

本帖最后由 曹敏全 于 2015-12-8 19:35 编辑

一、原告在诉讼中负举证责任,应提供内容和形式较为规范的借据、收条、欠条的凭证。
虽有借据、收条、欠条,但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法院也不会支持。
大额借贷应尽量宜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出借,以便由转账凭证支持自己的主张。
如果主张自己已经偿还借款,应提供相应证据。
二、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三、仅在借据、收条、欠条上签字盖章而没有表明承担担保责任的,视为未担保。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借款,其债务承担要依据实际使用人来确定。
五、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应当返还给借款人。
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法院予以支持。
七、介于上述第五项和第六项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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