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敏全 发表于 2015-8-12 19:38:11

关于最高院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

本帖最后由 曹敏全 于 2015-8-12 21:49 编辑

一、金融机构并非仅指银行,还包括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行业,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为金融机构尚无定论,央行给予了其金融机构地位,但银监会则态度保守,并不承认其金融机构地位。 二、借据、收据、欠条应写明贷款人,否则,持有者主张权利会面临败诉风险。 三、贷款人在借款合同最好写明合同履行地或纠纷管辖法院,方便贷款人在住所地法院起诉主张自己权利,特别是借贷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点的更应如此。 四、有担保人的应约定担保方式,如为保证人方式,应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在贷款人通过诉讼或仲裁(前提是由仲裁协议或条款)主张自己权利并执行不能前,不能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连带保证则贷款人可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也可以只起诉其中一人,对于贷款人来说更为有利。这也提醒我们,为他人提供保证一定要区分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不约定,法律推定为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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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非鱼 发表于 2017-6-13 09: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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