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敏全 发表于 2015-5-19 07:37:33

周秀云离奇死亡案件的几点思考

本帖最后由 曹敏全 于 2015-5-20 15:0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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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3日下午4时许,周秀云之子要强行过工地,因拒绝带安全帽与工地保安发生冲突。保安报警,民警出警后,周秀云及其家人与龙城派出所民警发生冲突,发生意外死亡事件。 2014年12月30日凌晨,太原市检察院对涉案民警王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批准逮捕。 2014年12月31日,涉案民警郭某、任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2015年1月8日律师带着王奎林、李康等多名在派出所被殴打的农民工赶往山西省检察院,提交了一份名为“请为被警察打死的讨薪女工周秀云讨回公道”的刑事控告书。山西省检察院依法受理,在这份控告书上盖上了公章。 2015年1月16日山西有关部门调查认定,河南农妇周秀云身亡一案系治安纠纷所致,非“讨薪”引发,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015年1月29日,受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委托的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根据对“12·13”案件死者周秀云的尸体检验及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结合现有案情资料、病历资料、毒物化验结果综合分析,认为周秀云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颈椎间盘断裂、颈髓挫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据此,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民警王文军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继续侦查。 14年12月13日发生的这起案件引起中央电视台等电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频繁报道,笔者也想在此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尽可能依据法律本意剖析案件的几个点,希望起到以正视听作用,如有不同观点欢迎讨论并不吝赐教。 一、该案件受关注程度之高是什么原因?该案件的持续发酵凸显了现代网络媒体的作用,也充分反映了公安队伍的现状,警民关系的现有状态。大多数人民警察都能尽职尽责履行人民赋予的权力,维护一方安定。但是,少数警察公仆意识不强,业务能力不高,执法手段简单粗暴,极大地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二、山西太原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王文军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哪些不当行为?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在事情没有调查清楚案件未最终定性的情况下,就把当事一方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体现了其不专业不规范的业务能力。二是在制止周秀云阻挠执法的行为后,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警察不应再踩住周秀云头发,使其倒在冰冷的地面上长达20多分钟,应合法使用手铐、警绳等对其进行约束。三、为什么以滥用职权罪和故意伤害罪追诉?滥用职权罪相比于故意伤害罪较轻,刑事责任也较故意伤害罪要轻,本案犯罪嫌疑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人民警察又是普通公民,产生了犯罪竞合,因此对周秀云死亡负责的警察是以故意伤害罪追诉的,而对殴打其他受害人的警察是以滥用职权罪追诉的。其实,依法治国的关键在政府,老百姓与警察打交道最多,从一定程度上说,警察的形象就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请珍惜手中的权力,为人民谋福!以上文章为作者原创,请勿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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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漫步 发表于 2015-5-22 17:00:23

{:15:}我可以说我根本没看内容,只看标题就回帖了么?其实这么速度麻利快赶过来~我只先告诉楼主一句话:快跑吧!等会这会人找你家去了。。。
别以为自己是个人物~这帮孙子只当咱是个玩物的!逮住你,不整死你是因为他家最近有喜事,心情好。。。千万别误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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