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onymous 发表于 2014-10-7 23:35:49

土地流转只会造就一批新地主

                  土地流转只会造就一批新地主                                                                              作者:遍地开花






  1.   体现农民承包权的根本性标志是农民的经营权。农民承包的土地是集体所有,而非自己的私有生产资料。这就决定了体现农民承包权最实质的内容是农民承包后的经营权。
  2.   农民不能自主经营所承包的土地了,其承包权也就名存实亡了。不管通过任何形式的变通,一旦农民所承包的土地不能自主经营了,这时候其承包权就名存实亡,其承包证书就无异于一纸空文。
  3.   市场经济不培养做赔本买卖的傻瓜。承转人通过土地流转来承包别人的承包地,是绝对要获取高额利润的。没有这个做前提,谁都不会干,因为市场经济是不培养做赔本买卖的傻瓜的!
  4.   土地流转后承转商的获利更高。土地流转后,不能只看流转后的农民是否比流转前获利的高低,更要看流转后承转商的获利要比流转人流转后的获利更高!也就是说土地流转后,流转人和承转商所得利润之差就大得多了。即如是二五分成总利润,试想承转商所得的一半是在一个人手里,而另一半是在若干个流转人的手里。这就是80%的财富在百分之20的人手里,而80%的人只占20%的财富的现象的形成原因吧?
  5.   土地流转后,更高额利润的获得者或将成为新地主。这种土地承包形式的转换发生了质的变化,这种变化的实质就是把农民手中的土地剥夺出来,交由各个土地主(承转商)经营,而后叫农民给承转商打工。这种流转方式,从形式上看是农民出租了自己的土地,而实质上是承转商把自己的土地出租给了农民,并且这些农民只可以在出租的土地里干活,而不能够自主经营。这比封建社会的地主出租土地所形成的剥削还严重。两组80%和两组20%的数据的形成就是证据。这就无形中会产生新的地主,在广大农村普遍造成新的两极分化!
  6.可怕的是,这种流转不是作为土地承包制的一种补充和辅助形式,而是要被我们的政府强行普遍推广开来。如果是一些农民由于种种原因真正无法或不便、不愿再经营自己所承包的土地而自然形成的流转,这种流转作为一种解决土地承包制现有形式的不足来弥补和完善承包制也未尝不可。问题是,现在在现实中已经改变了这种制度出台的初衷,变为由我们的政府强行普遍推广,甚至要造规划、定指标,在多长时间内,全部完成任务。想想看,到那时农村将会是什么样子?真可怕!
  7.   新地主和两极分化的产生,源于我们的政府,实在更可怕。这种新地主和两极分化的产生和形成,是由于政府做主把土地资源也就是生产资料包括劳动力一起合法地转换给承转商而造成的。所以,也就无异于是政府在培养新地主,是政府在广大农村制造新的两极分化!而且这里的生产资料是集体所有,由国家作主把生产队的生产资料剥夺出来交由少数个人经营,这是违背宪法的。这与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征用集体的土地的性质完全不同。那时国家征用了集体的土地,是要给被征用土地的集体补偿的,通用的形式和办法就是减免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的农业税,使这个集体少缴或不缴农业税,直至减免完全相抵结束。而现在是政府硬把集体的土地流转给少数人经营,还把失去土地的农民反过来再给承转商打工。这里的合法性在哪里?如果我们的改革,硬是套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什么私人农庄的做法去不结合实际、不结合中国国情地胡乱折腾,不预测一项措施或制度出来后所带来的后果或风险,那这样的改革还有什么责任可谈?还怎么叫人信服?
  8.   土地流转更多的因素是因为农村蕴藏着大量的农民工。无论是当初的少数农民自发的流转土地,还是现如今我们的政府普遍地推行土地流转,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因为农村大量的壮劳力都成为了农民工,像候鸟一样地进城务工挣钱去了。现阶段整个农村就是一支庞大的三八六零九九部队――妇女、儿童和老人群体。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所形成的一种独有景观!没有人干农活了,就推行土地流转,给少数人承包。这是当下政府要普遍推广土地流转的直接原因。
  9.大规模强行推行土地流转是不切合实际的。这样大规模地普遍地推广土地流转是否可行?少数农民自发地土地流转,是真的不能自己经营土地了,再通过法律形式给予流转权,是可以的。但是大规模地普遍地推广土地流转,是不切合实际的。如果不违背民意的话,应该说80%以上的农民群众是不愿意把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他人经营的。这里边道理很简单:一是这部分农民工都是“候鸟式”的打工者,完全有时间有精力把收和种这两个关键环节的农活给做了,便捷之条件就是机械化作业,很快很省劲的,不影响外出打工。二是一家有几口人总得吃饭,总得有粮食,舍不得这份利益。三是挣几个钱也不能再用去籴粮食吃,还要修房建屋、养儿育女、供孩子上学、给儿子娶媳妇呢!所以,就现阶段而言,真正愿意把自己的土地流转给他人经营的只是少数。因此,因为有大量农民工就普遍推行土地流转是一种过高的估计,并不切合农村实际。超乎实际硬要做的事情势必造成不好的结果!
  10.农民工应及早取消。农民工除了为开发商、企业主等出卖自己的廉价劳动力以外,一些“主” 们也尝到了农民工的甜头。这一点是农民工得以发展和持续的重要原因。除此,无论在城市或是在农村都带来一连串儿的弊端。想想看,由于农民工造成的农村三八六一九九部队而形成的离乡背井、家破人散,给多少家庭和农村带来不可弥补的麻烦和损失?有多少违法案件都是因为农民工的无法生存和生活的落魄所导致的?有多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缺乏职业教育和专门培训的农民工技术不过关造成的?大量的农村党员为了挣钱,不惜漂流他乡,长期在外,致使村里选一个支部书记都作难,甚至造成没有村支部的惨景出现?不但党员自身长期受不到党的教育,连整个支部也处于瘫痪状态?没有基层党组织这一堡垒,谈何党的领导和执政基础?整个社会秩序的被破坏,想一想有多少都是来自所谓的农民工和无事可干的农村流民,包括那些车站砍人者、新疆的叛乱分子等等,广大农村的农民处于无组织、无管理,一盘散沙的状态,特别是对农民的思想教育这一重要环节,多年来几乎处于空白。这种状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中国之地大人多的国情,决定了必须有一个全民的思想大一统,历来的盛世都无不以此条件为先决。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得对广大农民进行教育,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更不能人为地把他们往外推,撒手不管,任其随马游疆。农民工应及早取消。真正的现代化工业,首先是必须有很合格的以生产产品为职业的产业工人,而不是“候鸟式”的农民工。职业化产业工人不能被农民所取代,农民也不能被职业化产业工人所取代,用农民工来取代二者,试图兼而有之是不可能的事情!农民就是农民,工人就是工人,农民工迟早都得取消!晚取消不如早取消,越早越好,越快越好,应尽快取消!
  11.中国永远也取消不了农村。可以说,中国就是由农村组成的,也是由农村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无论你怎么城镇化,都要由农村的发展而实现。城市永远也离不开农村。农村永远也取消不了。农村要实现城镇化,不等于形式上的城镇化,城市里有多高的楼,农村也要有多高的楼;城市里有多大的广场,农村也要有多大的广场等等。非要这样做这叫形而上学。实际上,城市里很多没有的,农村却必须得有;而城市里有的,农村却不一定能够有。这就是城市与农村的不同。无论你多么城镇化,农村与城市的这些不同都改变不了。农村有农村的自身特点,这种特点不为城市所取代。即如到了刘庄村、华西村、南街村、大寨村等农村的地步,也仍然要种地,也必须有人种地,而且他们都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使自己自然而然地成了农村中的城镇,而不是超越条件,办自己还不具备条件也要办的事情!既然农村取消不了,既然还要种地,就不可能取消农民。中国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才有1亿农民能进城落户。那么,按照9亿农民计算,还有8亿农民在农村。最终按农村留守5亿农民,3亿农民进城落户,也还要足足100年的时间才能完成。这还不能出现大的变故。因此,必须从长远和战略上考虑中国农村和农民的问题,首要的是保持农村的稳定性。幻想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把广大农村变成一片城镇,是冒进,是超越阶段的做法。如果永远靠农民工的形式来解决农民的出路问题,或靠土地流转的形式来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或靠激进式的农村城镇化来解决农村与城市的差别问题,其后患会以惊人的速度向我们扑来,不会很远就会让这个社会看到他的严重性!并领教它的危害性究竟有多大!
  12.集体的土地资源变相地交由少数人经营,这不是坚持共同富裕道路。政府把集体的土地资源变相地交由少数人经营,还扶持给各种资金予以鼓励。而让原始承包人给新的承转商打工,这种做法本身就不是坚持共同富裕道路!
  12.新的地主形成后,随之而来的是一种强大的权势压得农民喘不过气儿来!新的地主形成后,特别是两极分化形成后,这些压根的承转商为感恩扶持者,特别是为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首先是要给那些拨付给自己各种扶持资金的当权人以回报,而不是流转给他们土地和给他们打工的原始承包人!于是,一种新的官商勾结形成了。随之而来的是一种强大的权势压得农民喘不过气儿来!
  13.最终,广大农民重新沦为受剥削、受压迫的穷人!
  一个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也就重新形成了。
  由土地流转所引发的思考:
  一、我们的共产党和所领导的政府,整个就是朝着一个淡化责任的方向发展的。开天辟地,共产党的责任和使命是对他所领导的广大人民负责,而不是只对少数人负责!现在我们的共产党和所领导的政府却是渐渐地不知不觉地变得只对少数人负责了。表现在利用人的本性――私欲这种特有属性,来解脱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和历史使命,让其各个个人为自己的利益随便干、拼命干,或者叫各种“主”把各个个体雇用在自己的麾下,由“主”去领导,党和政府却转换成放羊人――羊倌的脚色――你们有本事就随便吃、随便啃吧,反正就在这块地儿,只要不胡跑,谁有本事谁就多吃些多啃些,我呢,在这儿看着你们呢!不是这样么?共产党能当羊倌么?羊倌还要维护羊群不能跑散呢,我们的共产党和所领导的政府,把土地流转给少数承转商以后,原来承包土地的这部分农民――这群“羊”,还是我们的共产党在管么?是承转商这个新的个人在管,共产党已经金蝉脱壳了!找了个替身了!这时,共产党的这个责任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就是对少数人负责!所维护的不是羊群,而是经过克隆的新羊倌;所起的作用已经连羊倌应起的作用都不是了,羊倌应起的作用被新羊倌取代了,而新羊倌不是羊倌!在城市里的大量工商企业里同样是如此。一个商业主,一个工厂主,拥有数千名雇工。这些雇工同样是受制于他的雇主而不是党和政府!你说你还有什么责任可负?如果是党和政府在负责,那富士康的14连跳、农村那些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民的无法维权、城市里不愿拆迁的市民等等,我们的党和政府负责了多少呢?在南街村、刘庄村、华西村,不管是农民或者职工有类似的事情发生么?没有!因为这些村子里是真正的共产党在直接领导人民群众发展生产!就这还动不动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呢?让市场起决定作用,让资本家、新地主、商业主、开发商等等新的剥削者起决定作用,我们的党员领导干部怎能避免成为他们的俘虏的事实形成?我们的政府要向服务型转变,我们究竟为谁在服务?我们的政府为了弄到GDP,为了弄到一点税收,为了急于求成地弄起一些看得见的政绩工程,所谓的跨越式发展,把大批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交由少数开发商去赚钱,为给他们清除“障碍”――不愿意毁掉自己的房子而不愿搬迁的老百姓,还要倾巢出动为开发商的利益与老百姓对着干,不惜与老百姓对立、拼命;把集体的土地流转给承转商以后,不但让失地农民给承转商打工、受剥削,还要给承转商各种补贴和扶持资金…这些究竟是在为谁服务?是在对谁负责?为什么不能把这些办法和财力直接用在广大农民身上呢?说到底是所选择的道路不同,使劲儿的方向也就不一样!
  二、发展私有制是共产党自己在打自己的脸。这样说的道理很简单,就是违背了党的总纲和最终目标,自己否定自己,还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脸么?为什么不发展我们共产党人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带头作用呢?为什么非要少数地主和资本家去带头呢?为什么不依靠广大党员和干部,非要让权给少数人呢?这不是自己否定自己么?共产党是执政党,不依靠自己的党员还算什么党呢?还凭什么执政呢?依靠开发商、资本家、新地主执政,不依靠广大党员和人民执政,这政权能执好么?能执牢么?现在是大批党员领导干部被开发商、资本家、新地主所俘虏;照此下去,不久的将来整个共产党就会被他们所推翻!我辈但愿这是杞人忧天!
  三、为什么不通过我们的党组织把广大群众组织起来呢?把土地集中在少数承转商人手里,由他们去组织农民成为私人的雇工,使农民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和出让自己的承包地去受剥削,把农民的生死牢牢拴在少数人的手上,为什么不通过我们的党组织把广大农民组织起来去进行生产呢?党和政府把农民组织起来发展生产,跟少数新地主把农民变成自己的雇工去发家致富是有本质区别的,是绝对得不出同样的结果的!因为在生产的过程中,所追求的结果和所滲透于生产全过程的元素是不一样的,比如,教育,党组织会培养人们的公心、集体观念、国家意识等,而新地主则只顾赚钱,只管雇工给自己干好活了没有,不按自己的要求标准去做,就会减少农民的工钱,别的不会再管了!这就是最本质的差别!一个培养公心,一个培养私心,这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比什么都重要!一个能引导人类向更高文明程度的社会发展,一个却把人类带向丛林法则的社会!这就是公与私的最本质差异!
  四、我们为什么不能换一种思维方式,从共同富裕、消灭剥削、消灭压迫的角度去想出一种办法来呢?为什么不把农民群众组织起来呢?80年代前后,搞土地承包就算是暂缓一下生产力发展迟滞的状态,作为权宜之计也就算了。实际上拿住小岗村的集体贫穷去否定大寨等部分村的富裕和大面积的并不怎么穷的农村的做法就是一种极端的做法。现在又过去30多年了,实践证明这种做法还是不行。这种形式已经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还怎么行呢?因此就搞出一个土地流转。这种形式出现的时候,是因为个别或少数农民因为特殊情况自发地创造出来的,是没办法的办法。这作为土地承包制的一种补充和完善也是可以的,而作为一种普遍形式推广甚至强行推行就值得担忧了。为什么不发挥共产党组织和农村基层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带头作用,找出一种以公为先的共同富裕的做法呢?比如,南街村、刘庄村、华西村等等这些村集体的做法?这些村的做法才是真正发挥共产党的作用的,才真正体现了共产党是执政党,其别的什么承包给个人干呀、流转给少数人干呀,等等,都说不上是共产党在发挥领导作用,是共产党让给少数地主、资本家在发挥领导作用。因为共产党的领导不能只体现在中央的领导上,还有各级党的组织的领导都要体现出来。这么大的中国农村基层,都把土地弄给几个承包商――新地主去经营,我们的基层党组织究竟受制于谁了?基础没有了,中国共产党还能牢固么?不愿正视现实,不愿承认好的做法,这不是共产党的本性!
  五、发展私有制是自己在削弱自己甚至解体自己。开发商、承转商、企业主、商业主等等其实都是在搞私有制。私有制之下,广大群众也就受制于他们这些“主”了。这就导致了我们的党和政府所领导的不是广大群众,而是少数地主和资本家。这样做已经解体了最可靠的工农联盟,失去了自己所依赖的执政基础,最终政权是否可以牢靠地掌握是值得忧虑的。
  六、大批腐败的孳生,归根求源是“私”的东西太多了!一个处于高级阶段和中级阶段的共产党的委员会,能大量地出现党的主要领导人严重腐败,严重地违纪违法,对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根本不放在眼里。这难道还说“是极少数”的话,能令人信服么?归根求源是哪儿的问题,是“私”的东西太多了!如果到现在还认识不到这一点,那我们的党不是幼稚,而是“脑”残了。私有制是绝对不能把人类社会往好的方面引导和发展的!也是与共产党的宗旨相悖的!要是共产党就坚决不能粘!只要踏上私有制之河沿儿,就一定要湿透走正道的鞋!这已经被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所证明,怎能不明白这个理儿呢?怎能明知故犯呢?公者千古,私者一时。颠扑不破,放之四海而皆准!不由得你不信!
  七、农村土地流转的普遍化和新一轮国企的混合化一旦形成,整个中国的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也就彻底不可逆转了。30多年来的企业改制,已经把城市的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基本形成了。那么,农村的土地流转再一普遍化,广大农村的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也就为期不远了。到那时,整个中国的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也就彻底不可逆转了!
  八、我们必须向广大群众宣传和讲清楚一个道理:就是一定要把看共产党与看共产党的当权者严格区分开来。为什么?因为共产党并不坏,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党派组织!他所倡导的和所为之奋斗的都是最符合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特别是它的最高纲领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这是一个最好的人类社会!而由于共产党内的某些当权者违背人民的意愿,与共产党的信仰反其道而行之,损害广大人民的利益,导致广大人民对其有意见甚至产生对立情绪,进而造成敌对势力攻击或试图推翻共产党!主张什么多党制、西化制等等者即是。在共产党执政期间的社会主义国度里,资产阶级就在共产党内。几十年来的严重腐败的形成,已经验证了毛主席论断的正确性。但这并不等于共产党坏。是共产党内的一些当权者坏了。不能因为共产党内出现了腐败分子,就说共产党不好。这个道理一定向广大群众讲清楚。部分群众由此产生的模糊认识,与敌对势力的图谋是两回事。敌对势力推翻共产党是最终目标,是骨子里就有的即如你共产党内没有出现一些当权者腐败,他们也照样企图推翻你!
  (2014.9.28.)

大侠 发表于 2014-10-8 19:18:35

这么多字,看不下去

古洼小鱼儿 发表于 2014-10-8 20:28:47

真实的土地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政策导向

最新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明确,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土地流转利益纠纷在各地仍不同程度存在。
  据对江苏省52个乡(镇)部分乡村干部的调查,由于无土地流转协议、合同或土地流转协议、合同不规范以及土地流转规模扩大等原因,在少数地区土地流转纠纷仍在增加。在调查的104位乡村干部中,有56位认为2003年土地流转纠纷与往年差不多,占53.9%;有33位认为2003年土地流转纠纷比往年下降,占31.7%;有15位认为2003年土地流转纠纷比往年增加,占14.4%。这15位乡村干部所在乡(镇)2001年发生土地流转纠纷64起,2002年发生土地流转纠纷107起,2003年1~6月发生土地流转纠纷66起。
  土地流转纠纷主要表现为:农户间流转以及短期流转中合同签订率不高,土地流转双方形成的利益关系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不规范,容易引发纠纷;由于在长期流转中流转双方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因经营风险和市场变化等原因也容易引发利益矛盾。此外,在一些地区,基层干部对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强调和追求农业规模经营而忽视甚至侵害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有的地方不顾条件盲目对流转下指标定任务,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也导致土地流转纠纷问题。
  土地流转过程中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的问题突出。
  有的地方在流转中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如将流转的耕地用于种树或挖鱼塘,有的甚至搞非农建设。有关耕地的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问题最为突出。由于种粮效益低,在规模流转的耕地中,很少用于种粮。在流转的土地中,种粮的面积和比重有进一步缩减的趋势。据农业部调查统计,目前农户之间流转土地中用于种粮比重占71.9%,而规模流转入企业、业主的土地中用于种粮比重仅为 6 .4%。今后不少地方将可能出现流转面积递增、种粮面积递减的情况。在南方部分丘陵山区,有的外出务工农民无偿转出的生产条件较差土地无人耕种,有的出现抛荒。调查中发现流转的土地,除大部分用于种植业用地外,还有部分用在牧业、渔业、和第二、第三产业中,特别是还出现了破坏性比较严重的非农土地流转。个别地区出现了把规模流转的农用土地用于进行土地掠夺式经营,有的甚至取土挖沙、建砖厂、修建永久性固定设施,违背国家关于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
6明确土地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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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前提是明确权属。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地同权;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流转,以及通过流转实现农民的财产性溢价收入,将把数亿农民从此前一直被禁锢在作为农业生产要素的土地上、小农生产的作业方式、与资产收入隔绝的状态下,拉入到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文明大潮中;也意味着数亿农民将分享改革开放和资产溢价的红利。如此,本世纪以来因资产价格上涨而拉大的收入差距有望缩小、城镇化有望被自然地引到以人为本的轨道上、城市房地产泡沫有望实现软着陆、内需增长的动力有望全面启动。
集体土地市场化的改革能否达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这种效应,前提是确权工作要前置和“做实”,这项工作的难度超乎想象。正如科斯所言,“清楚界定的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事实上,在城市化快速推进的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大城市,农村集体土地突破法律和政府规章层面的流转早已风起云涌,而根据用途比较的优势,微观主体将农地转换为非农用途的自发行动,也早已突破边缘革命并向更高级行政区域展开。也就是说,存在市场化溢价收益的农村土地资源也早已被卷入到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房地产市场化的大潮中,流转和非流转的溢价差已经摆在每个人的面前,这是谁都阻挡不了的趋势,小产权房越禁越多,也并没有被强拆多少就是最好的注解。确权既是顺应市场趋势,也是助推市场发展。
如果权利明确了,是否交易、交易为何种用途、如何定价等,农民自然而然会遵循市场规则来行事,土地资源也就会得到最佳配置,农村土地低效利用、浪费严重和城市用地紧张的不平衡,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之间的冲突等问题也就解决了。另外,明确权属是构建村民自治的基础,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组织内村民自治意识薄弱、民主生活缺乏,根源在于生活和生产的要素——土地,其分配上的实际控制权在村干部或村主任,农民没有完全实际产权的内在意识,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民主的物质基础和激励,城乡统一用地市场就缺乏主体。
7健全农村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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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有序、高效进行的基本保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健全信息交流机制。信息交流机制是否健全有效,直接关系土地流转的质量和效率。当前,由于农民土地流转信息渠道不畅,土地转出、转入双方选择空间小,土地流转范围小、成本高,质量不尽如人意。政府部门应加强土地流转信息机制建设,适应农村发展要求,着眼于满足农民需要,积极为农民土地流转提供信息服务与指导;适应信息化社会要求,完善土地流转信息收集、处理、存储及传递方式,提高信息化、电子化水平。各地应建立区域土地流转信息服务中心,建立由县级土地流转综合服务中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组成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包括土地流转信息平台、网络通信平台和决策支持平台在内的土地流转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政策咨询机制。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农民生计,必须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为此,需要建立政策咨询机制,更好发挥政策咨询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一是注重顶层设计与尊重群众首创相结合。土地流转改革和政策制定需要顶层设计,也不能脱离群众的实践探索和创造。要善于从土地流转实践中总结提炼有特色、有价值的新做法、新经验,实现政策的顶层设计与群众首创的有机结合。此外,农村土地流转涉及农民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以及城乡统筹发展等方方面面的政策,需要用系统观点认识土地流转,跳出土地看流转,广泛征集和采纳合理建议,确保土地流转决策的科学性。二是构建政策咨询体系。建立土地流转专家咨询机构,开展多元化、社会化的土地流转政策研究;实现政策咨询制度化,以制度保证土地流转决策的专业性、独立性;完善配套政策和制度,形成一个以政策主系统为核心,以信息、咨询和监督子系统为支撑的土地流转政策咨询体系。
完善价格评估机制。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核心,是实现土地收益在国家、村集体、流出方、流入方和管理者之间合理、公平分配的关键。因此,必须完善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制。一是构建科学的农地等级体系。农村土地存在等级、肥力、位置等的差异,不仅存在绝对地租,也存在级差地租。应建立流转土地信息库,对流转土地评级定等,制定包括土地级差收入、区域差异、基础设施条件等因素在内的基准价格。二是建立完善流转土地资产评估机构,引入第三方土地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流转交易价格进行评估。三是制定完善流转土地估价指标体系。建立切合各地实际、具有较高精度的流转土地价格评估方法和最低保护价制度,确保流转土地估价有章可循。四是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评估价格信息收集、处理与公开发布制度。信息公开、透明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应建立包括流转土地基准价格、评估价格和交易价格等信息在内的流转土地价格信息登记册,反映流转价格变动态势,并通过电子信息网络及时公开发布。五是建立全国统一的流转土地价格动态监测体系,完善土地价格评估机制。

d帅哥 发表于 2014-10-9 20:16:39

有的村官为了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强迫农民交出承包经营权,这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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