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洼拍客 发表于 2011-8-29 22:52:51

论坛手机拍客军团火爆招人

论坛手机拍客军团已经成立欢迎大家积极报名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文安大众论坛手机拍客军团成立于2011年8月28日,由文安大众论坛论坛管理组批准,论坛管理组直接领导并接受论坛拍客团及论坛总版主和拍客队长的指导,以有志于手机摄影事业、以热爱论坛的注册会员为主体、按照《文安大众论坛管理细则》组建起来的民间组织 。
注【拍客成员必须照出相片经拍客管理审查后加入】
第二条 拍客的宗旨是以敏锐的触角感受看,读图文化,站在新时代的起跑线上;以鲜活的图片引领网络文化,共建我们自己的文安大众论坛。
第三条 遵纪守法,弘扬正气,积极配合论坛各项活动,丰富在线网友生活,展示论坛的风采,开拓团员视野,提高团员的新闻摄影素养,培养团员在采访,写作,组稿,编辑,校对,排版,宣传等方面的新闻及文学方向的实践能力及综合素质。
         第二章团    员
第四条 具有文安大众论坛注册的网友,新闻、文学、拍客摄影爱好者,愿意遵守本章程并履行团员义务的均可报名参加成为拍客队员;拍客面向全论坛公开招收团员。
第五条 团员的权利:
(一) 按照论坛的有关规定奖励或惩罚团员,战斗在第一线的团员贡献突出的给予相应的荣誉勋章。
(二) 队员可优先在论坛上刊登作品,优秀作品由论坛负责外投;
(三) 队员可以参加论坛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队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摄影团的日常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质询的权利。
第六条 队员的义务:
(一)队员应热爱中国共产党,遵守党的新闻宣传制度及论坛各项规章制度。
(二)队员应积极参加论坛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活动秩序,服从活动安排,协助组织者筹备活动;
(三)参加拍客团员QQ群,并积极为论坛出谋划策。
(四)遵守司令部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
(五)协助论坛完成有关新闻报道工作,协助论坛管理组做好论坛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拍客组织机构及各部门职责
第七条 摄影团管理机构:司令部、团长、摄影班。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司令部
理事会由司令部,团长,总秘书秘书长、拍客顾问、拍客班班长组成。
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手机摄影团有关管理办法,不定期召开团员大会和举办摄影团活动;在办理各类活动之前向论坛管理组提交申请及办理活动审批;
摄影团副团长由论坛总版主兼任。
(二)拍客班:
拍客班负责论坛各类重大活动新闻照片的协助拍摄,组织团员拍摄社会题材为主,用手机记录人间万象,满足大众的读图欲望。通过手机摄影,让大众广闻博识,反映大众生活 ,提高公民的文明和道德意识 ,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揭露讽刺不文明现象,加快社会的文明步伐。
(三)摄影团提拔中层干部在摄影团群内公示后由摄影团领导决定任免,升级。
第四章 团员大会及论坛其它会议
第八条 拍客司令部不定期的召开团员大会,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情况,讨论并决定摄影团重大事宜。不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处理团员大会闭会期间的事务,讨论摄影团的主要工作及并安排开展具体活动;
第九条 本章程由拍客理事会拟定,颁布及修改需由队员大会审议并通过,本章程已经过文安大众论坛拍客司令部全体成员审议批准从即日起生效。 联系群 QQ 24771152
                        
文安大众论坛拍客司令部宣


笨熊 发表于 2011-8-30 07:09:24

支持!!!

尐马滒 发表于 2011-8-30 08:09:44

{:39:}{:39:}{:39:}{:39:}大力支持,楼下继续

东东 发表于 2011-8-30 11:48:01

希望办的红红火火起来,有需要帮忙的就找我{:39:}{:39:}

赤脚医生 发表于 2011-8-30 14:37:20

希望大家踊跃报名,以自己的手机或者相机揭露人间百态,

叶星辰 发表于 2011-8-30 14:59:22

{:39:}

吸烟有害健康 发表于 2011-8-30 15:13:56

{:12:}{:12:}{:12:}

我是谁 发表于 2011-8-31 06:59:51

赤脚医生 发表于 2011-8-30 14: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希望大家踊跃报名,以自己的手机或者相机揭露人间百态,

等我买了会拍照的手机, 我也参加,嘿嘿

小乙开锁 发表于 2011-8-31 09:41:57

{:39:}{:39:}

1祖国小花ヽ 发表于 2011-8-31 19:25:07

顶,,,想这参加下。不知道要不要。。

漫步 发表于 2011-8-31 22:30:21

{:39:}{:39:}

多余dē絗忆 发表于 2011-9-2 18:46:50

{:39:}了,万分支持

向日葵的盛开 发表于 2011-9-2 23:29:19

很想参加
...............

顶你个肺 发表于 2011-9-3 09:18:43

算我一个我会用作品来证明!等回复{:39:}Red]

付马月 发表于 2011-9-3 12:27:50

{:39:}{: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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