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lawyer 发表于 2013-1-21 16:47:51

刑诉法修改亮点4

刑诉法修改亮点4
怀孕妇女可监视居住    【草案摘录】    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的,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情形。    【解读】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首先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嫌疑人出现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妨碍诉讼的行为或者继续犯罪。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目标是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找平衡点。这样的修订也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倡导的以非羁押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精神。    修正案草案同时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为防止这一措施在实践中被滥用,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张艺律师,男,1974年8月出生,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
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党员,河北省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中国房地产行业网特约评论员。张艺律师擅长公司法律服务,代
理各类刑事、经济、房产、涉外案件,对婚姻家庭、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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