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lawyer 发表于 2013-1-21 16:44:37

刑诉法修改亮点3

刑诉法修改亮点3
贪官外逃财产没收有利反腐    【草案摘录】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解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特别程序的设置,有利于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挽回国家损失,消除犯罪的经济条件,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    由于我国不允许缺席审判,因此,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使得犯罪分子的财产长期无法得到追缴。    “不定罪的财产没收程序,是一个特别程序,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又能追缴其犯罪所得的问题。”由于这些财产是犯罪行为所得,因此对这些财产的追缴必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张艺律师,男,1974年8月出生,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
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党员,河北省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中国房地产行业网特约评论员。张艺律师擅长公司法律服务,代
理各类刑事、经济、房产、涉外案件,对婚姻家庭、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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